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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及类似数字货币纠纷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

下载imtoken官网苹果版 2023-03-20 05: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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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投资背景

2021年初,最受关注的投资产品是比特币(Bitcoin),每枚币的单价一度高达6万美元。 尽管各国对比特币监管态度不一,但今年2月18日,全球首只比特币ETF(Purpose Bitcoin ETF,代码BTCC)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使得比特币价格一路飙升,散户投资者纷纷涌入。购买比特币货币的门槛进一步降低。 就连“特斯拉之父”马斯克也继续为其背书,特斯拉宣布购买了价值15亿美元的比特币,并一度在2020年实现了超过卖车利润。

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证监会2013年12月3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信息化、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以下简称公告)。虽然《通知》、《公告》只是部门规范,在涉及比特币的纠纷中,法院在相应的案件中参照了上述两个规范响应判断。

一、比特币法律属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以下简称《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行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定; (2) ) 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和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代币券。 《银行法》明确,我国法定货币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只有人民币可以作为我国法定货币。 银行近期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也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发行。 《通知》和《公告》进一步禁止数字货币非公开发行和流通。 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都不享有在市场上流通的法定货币等价地位。 《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承认其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属性存在于市场。 “虚拟商品”可以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以及《民法典》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虚拟财产的性质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 我们认为,比特币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法定货币使用,而是在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下,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2.比特币交易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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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原有的挖矿方式外,比特币还可以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络上的交易获得。 《通知》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公告》禁止机构和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业务,禁止任何平台从事代币兑换、交易等中介业务. 《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但《通知》、《公告》或其他现行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持有比特币,亦未限制比特币的兑换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比特币纠纷案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以“比特币”为关键词进行案件检索,检索到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纠纷案件2235件。 Wolters Kluwer法律数据库(https://law.wkinfo.com.cn/)进行了同案检索,共发现此类案件2174件。 其中,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各占一半左右,而民事案件的案由包括民间借贷、返还不当得利、委托投资、转让、购买矿机等纠纷。

我们注意到,在上述司法认定中,法院在审理涉及比特币的民商事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判断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个观点。

1.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在法律审判中应该受到保护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2民初1626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原告吴某在淘宝上花费近2万元从“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BTC。由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运营。 事后发现该网站已被关闭,其购买的比特币也无法找回。 因此,其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法院最终以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证据为由。 驳回了它的要求。 不过,本案是国内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 判决虽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说理中认定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此外,根据上海一号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转移其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存入被告指定的账户。 之后,原告以被告非法获取比特币为由,起诉被告返还比特币。 最终,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颜某等人应共同返还从李某等人处取得的比特币。

在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认可了比特币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关于虚拟网络财产保护的规定,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应当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权利客体可控性等特征。 比特币需要通过“挖矿”的方式产生,即需要购买和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付出电力消耗的代价才能获得。 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对价进行转让和交易,产生财务上可计算的经济效益。 因此,比特币具有经济性或财产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总量恒定在2100万枚,稀缺。 最后,比特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拥有、使用、赚取和处置比特币来拥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控性。 综上所述,比特币或“虚拟货币”等代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它们虽然不具备货币流通的合法性,但应该被赋予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属性,其中也包括事物的可交换性。 因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及其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知》、《公告》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表明其虽然具有“虚拟货币”的称号,但实际上并不享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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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7588号二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张某、被告张某在注册为EAA的虚拟货币内盘APP上进行EAA交易。 “虚拟货币”,如果有人在APP上购买EAA“虚拟货币”,可以在现实中兑换成人民币,​​该货币与比特币具有相似的属性,即都属于“虚拟货币”。 与被告完成交易后,法院请求认定涉案交易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EAA“虚拟货币”,但法院最终判决该交易存在风险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上诉。

本案中,法院认为EAA币不是实物货币,而是虚拟商品,不能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它的交易、兑换、定价行为都必须有线上平台的支持。 现在国家已经禁止EAA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和买卖,因此由于涉案标的物不合法,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公开融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平台实际提供法定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违反了《公告》的规定。如果支持EAA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将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EAA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使合同无效,EAA币将被退回。这样一来,EAA币的交付和定价必然会有司法确认,但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被禁止国家,因此无法判断被告退还收到的EAA币。

本案法院认为,公民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但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交易行为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3.私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964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谭某将40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秦某账户购买秦某“虚拟货币”π币,被告向原告平台账户转入10900个π币后,原告主张交易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其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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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标的物为“虚拟货币”,其本身不合法,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亦应归还对方。 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公民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但该行为不在我国受法律保护。 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87号一审判决中,原告陈某某通过火币网向被告杨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1313元的款项。 . 但因原告误将5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账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出的款项。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法院能查到比特币账户吗,“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院驳回。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因涉案标的物不合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存在诸多“虚拟货币”。双方之间的货币”交易。 支付、少付、付错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不过,《公告》虽然表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并未明确指出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在承认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后,也将私人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认定为违法行为,从而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这种判断是否符合立法初衷值得商榷。

4.比特币矿机属于正常商品,受法律保护

当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并成功解决问题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 “挖矿”的方式只能通过购买比特币矿机来实现,因此比特币矿机纠纷主要集中在销售合同纠纷范围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0053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原告陈某某与浙江某科技公司签订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原告后称该货物涉嫌违法,拒收货物,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二审法院认可了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2641号一审判决,即“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 ,而“矿工”“挖矿”产生的比特币凝聚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按照劳动价值论,它具有商品的属性,并不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购买本案标的物为“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因此,“矿机”属于正常商品,法院在认定其交易性质时并未将其认定为非法交易。 同样的裁决思路是,将矿机视为普通商品的一种,不禁止交易。 因此,矿机买卖纠纷按照一般买卖货物纠纷处理,这也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 类比特币案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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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案审理思路

虽然大部分仲裁案件的结果无法在网上查询,但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4号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案。 作为国内首例支持撤销等值美元/人民币的比特币财产损失赔偿的仲裁案件,本案对今后的仲裁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高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交付与申请人李某等人共同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 ,构成违约,应予以相应赔偿。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合同履行时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预计应赔偿的损失为401,780美元。

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 但《通知》和《公告》均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属性,禁止两者之间进行支付,因此该行为将造成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的后果.

但与此同时,如果我国法律认可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并给予法律保护,但在我国凡是可以进行比特币交易的平台都被认定为非法平台,定价和交易都是非法的。禁止。 因此,在持有比特币的同时,并不能合法地享有产权,这实际上在法律逻辑层面造成了一定的矛盾。

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纠纷解决案件的难点

1.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法院能查到比特币账户吗,仍有不少法院的立案审查意见简单粗暴,认为比特币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虚拟货币”,不会立案。 但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包括《通知》、《公告》等,均不承认比特币标的物违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虚拟财产也应被认定为非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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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

在传统的货币纠纷中,货币流向和持有等问题可以通过银行流向等资金流向来证明。 然而,由于加密货币的匿名性,个人更方便隐藏自己的资产。 同时,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兑换、买卖等中介服务均属违法行为。 如果币币交易平台的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是无法通过当事人自行或者通过法院的调查渠道进行调查取证的。 除被告人自供外,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取证存在很大障碍。

3.财产保全

财产纠纷发生财产转移的,需要保全。 由于比特币不受国家监管,属于私募范畴,法院无法采取冻结比特币等措施。 并且,由于官方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合法性的认定存疑,以比特币交易的成交价申请被告人等值人民币财产价值保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

4.执行

比特币产权受到侵犯后,由于比特币交易场所和账户不受中国机构控制,因此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比特币交易场所进行返还比特币的操作。 在无法进行比特币返还的情况下,折扣或补偿价格的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即是否可以参考海外相关比特币网站的价格(如CoinMarketCap.com) , okcoin.com)。 多家法院认为,由于相关网站并非中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无法通过其确定比特币的价值。 但是,在国内没有相关定价和交易平台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拒绝参考国际上主流和更加透明的市场价格来评估比特币的价值,这是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又一次否定。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比特币等非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等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 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应当严格禁止;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案具体法律关系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前提下,在具体涉案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无论是货币支付流通的对象,还是数字财产或易货交易的对象,都要区别对待。 为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类似/相似法律关系纠纷、虚拟货币数字财产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都需要进行统一判决。 此外,在争议案件中,数字货币的交易、交割、退货、等额赔偿均因缺乏合法交易平台认可的国内数字货币,致使最终争议案件在保全和执行上缺乏实用性,导致权利人的最终权益存在得不到司法保护的风险,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参与者应该引起警惕。